细河区个人注册商标要准备哪些资料?
作者:阜新晶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2-31 08:41:10
我们都知道注册商标的时分有很多要注意的地方,那么,在处理转让商标的时分有没有需求格外注意的问题呢?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则,在提交商标转让请求时应注意以下问题,商标转让要注意什么。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则,在提交商标转让请求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请求书件有必要打印或者印刷,不能手写。
(2)每一件商标(每一注册号)的转让应提交请求书1份,并加盖转让人、受让人印章或签字,由受让人处理有关手续。
(3)受让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契合自然人请求阜新商标注册的条件,对此前文现已说明。对于自然人受让人不契合上述规则的商标转让请求,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请求人。
(4)处理商标移转的,假如转让人不能盖章,受让人应提交其有权承受该商标的证明文件或许法律文书。例如,企业因兼并、兼并或许改制而发生商标移转的,应提交兼并、兼并或许改制文件和登记部分出具的证明,兼并、兼并或许改制文件应证明商标权由受让人继受,登记部分应证明原注册人与受让人的关系、原注册人现已不存在的现实状态,因法院判定而发生商标移转的,应提交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法律文书上的被执行人称号和承受该商标的企业称号应当与请求书中的转让人称号和受让人称号相符。
(5)假如请求转让的商标是共有商标,还应提交其他一些书件。
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意事项的,都应当提出变更申请。众所周知,商标不变更会对商标权人行驶专用权利有影响,在商标有效期内没有做变更的,如果企业已经搬迁,而未在商标局做地址变更,商标局的一些资料企业无法收到,这就极有可能出现漏洞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会导致商标被撤销。
无论是注册人的名义发生了改变,还是注册人的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发生了改变,都需要办理注册商标的变更手续。要提出变更申请,提交变更注册事项申请书,以及有关变更的证明材料,这种申请如果经过商标局的核准,由商标局发给相应的证明,并予以公告。商标变更所为何事?听了以上的描述,相信你们应该有了一个大概的了解了吧?
最近,关于商标的报道很多。我只能说,现在人们越来越意识到保护自己的权利。我们在阜新商标注册时要小心。今天,我要和你们谈谈商标注册的问题。根据《商标法》,商标申请人可以自行在申请商标注册,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既然我们可以自己申请商标,为什么还要交代理费呢?原因很简单:申请商标,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填写合法的申请文件,办理合法的申请注册手续,并花大量时间进行“近似查询”,避免自己的商标与以前注册的商标相似或相同。
如果准备不专业或不细致,商标注册可能会延误。委托专业机构可以帮助你不必担心这些问题。因此,边晓建议,企业家可以委托商标局注册的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商标。商标名称不得与他人的商标相似或相同。二十年前,注册商标相对容易,现在注册商标却非常困难,因为中国的商标注册是以“先注册”为基础的(商标专用权属于依法首先申请注册并获得批准的企业或者个人)。
至于你能想到的品牌名称,其他人可能已经预先注册了同一种商品或服务。有人建议,在注册商标前,免费进行“近似检索”,以确保在申请注册前没有注册类似或相同的商标。同时,不要忘记商标的意义。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商品的通用名称不得注册为商标”,例如“苹果”可以注册为手机类商标,但不能注册为水果类商标,因为“苹果”是这一类的通用名称。因此,我们不能使用一般的产品名称或产品或服务的一般说明来命名商标。在中国,商标商品和服务分为45个类别(1-34个商品类别和35-45个服务类别),每个类别又分为若干子类别。每一个商标都必须注册在某一类商品和服务上。中国商标局的收费标准是商标申请注册的一个大类(不超过10个小类)。
申请人应当根据经营范围合理选择商品和服务的类别;必要时,应当对核心商标进行多类别注册,并采取其他保护措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批准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注册商标。”该条例旨在防止那些囤积商标以高价出售的人。使用注册商标,而不是贸易。
因此,每个人都必须在收到商标后使用它,并保留完整的使用证据。取得《商标注册证》后,只有不断地使用和推广商标,才能“繁荣”商标,使自己的企业越来越出名!商标名称、公司地址等注册事项变更时,应及时到商标局办理商标变更手续,否则将面临被撤销的风险。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了8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况,除该条款规定的例外情形,凡属这8种情况涵盖范围内的标识,均系绝对禁止使用。在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如果诉争商标构成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情形,那么,商标审查过程中,审查人员应秉持何种主观裁量进行判断?
在相关诉讼中,又该如何适用绝对理由的审理标准?两个裁定均被撤销2013年,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此案第三人)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公式”,指定使用在第7类“柴油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汽油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等商品上。
2006年,某自然人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公式”,指定使用在第7类“柴油机;汽油机”等商品上,2016年该商标转让至此案第三人名下。2016年,两名印度籍自然人分别针对上述两商标,以诉争商标文字同印度的国家名称相同为由,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对两案诉争商标作出维持注册的结论,理由为:“诉争商标文字为印地语,同英语INDIA,为印度国名,但消费者对印地语知晓程度有限,因此不会将其识别为印度国名。”
上述两名印度籍自然人对两案裁定均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在这两起案件中,相关争议焦点是,两个诉争商标文字指向印度国名的“事实”,是否可以依据我国消费者的主观认知而改变。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该规定中的国家名称,包括中文和外文的国家名称的全称、简称等形式,并不以我国境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为限。被诉裁定对此认定有误。原告诉求得到支持庭审中,原告主要从以下两方面对焦点问题进行了阐述。一是诉争商标文字仅指向印度国名,未形成明确的其他含义,且该文字的使用并未获得印度国家政府的同意,已构成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中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中规定的国家名称,无论以何种形式,均不应仅以我国消费者的认知为限。亦即,我国境内相关公众对印地语的认知水平如何,并不能改变诉争商标文字指向印度国名这一事实。在无证据表明诉争商标文字的使用已经获得印度共和国政府同意的情况下,应依据法律和事实对诉争商标宣告无效。
此外,在先司法判例:如(2017)京行终5508号行政判决中就认定“在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时应当从严掌握法律适用的标准”。其原因在于中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是出于政治上严肃性的考虑,意在避免此类禁用标志的使用和注册妨碍有关国家使用其象征主权的标记的权利,或有损其国家尊严,进而对相关国家的国名等给予充分的法律保护。二是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及适用,悖离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影响到我国同行企业的有序日常经营。
由于质量及价格的比较优势,长期以来中国柴油机生产厂商应印度客户委托进行代生产柴油机后出口至印度,并在产品上标注“BHARAT”(印度)作为产源标识之用。但由于此案第三人蓄意将诉争商标在海关备案,导致相关柴油机生产厂商的出口货物被查扣。除非这些柴油机生产厂商被迫同意与此案第三人和解,否则将难逃处罚,从而导致巨大的财产及人力损失,严重影响到这些同行企业的日常经营。此外通过查询,原告还发现此案第三人通过或无差别复制,或进行简单字母添加、组合,或通过将字母变形的形式,注册了大量中国乃至印度的知名柴油机商标,并在相同类似商品上予以注册。
原告认为,这一行为是典型的商标囤积行为,已经严重地损害了公共秩序以及公共利益。判决具有参考意义在商标审查实践中,对于绝对理由的审查,针对的是商标本身固有的不可注册性,主要考察诉争商标是否具有作为阜新商标注册、使用的固有属性以及是否符合公共政策,是否损害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等。在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对于违反包括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在内的绝对理由的标识,除法律条文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严格遵照事实与法律规定,如果仅以消费者的认知为转移,显然与商标法明确的禁止性规定相违背。
正如(2018)京行终2710号行政判决中所述,“相对于损害特定民事主体利益的禁止商标注册的相对理由条款而言,绝对理由条款的个案衡量空间应当受到严格限制,对是否有害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进行判断的裁量尺度不应变动不居”。
因此,两案判决结果一方面维护了公共利益与公共秩序;另一方面,两案进一步明确了针对绝对理由的审理标准,即公众认知不应影响关于诉争商标文字与禁用条款规定情形之间对应关系的判断,对司法实践亦有积极的指导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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